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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一审宣判
2024年12月30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其策划并直接执行了凶案;李某则因同样罪名获刑十二年,考虑到他的参与程度。马某某,因具体情况,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将接受专门的矫治教育,这一决定得到了司法机关和教育机构的支持,基于专业评估。
法庭查明,张某某与李某,当时均为13岁,因与同龄的同学王某某存在纠纷,由张某某提议,两人合谋杀害王某某并计划瓜分其财物。张某某预先选好一个废弃的大棚作为犯罪地点,并预先挖好坑。2024年3月10日,张某某诱骗王某某外出,同时安排李某与马某某一同前往,告知马某某计划时,后者虽知内情但仍同行。到达现场后,张某某动手,李某协助,而马某某在了解真相后选择离开。犯罪后,两人掩埋尸体并逃逸,还转移和销毁了王某某的财产和通讯工具。马某某最终向警方自首并协助找到尸体。
法院认为,张某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他们的年龄和案件的恶劣性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他们虽未成年但须承担刑事责任。张某某被视为主谋,直接行凶,责任最重;李某为共同主犯,参与程度略低。马某某虽然知情并随行,但在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参与加害,且未预谋,故免于刑事处罚,但需接受专门的教育矫正措施,以期改正。
此判决反映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厉态度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原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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