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王先生前往成都A旅行社B店报名参加欧洲十日游。没想到,他因疫情无法出行。王先生随后要求旅行社退还所有报名费。
B店老板表示:海外购买的酒店、机票等已经产生实际损失。这部分费用需要从团费中扣除,然后才能退还剩余费用。
王先生一听,顿时着急了。他赶紧咨询了律师朋友,得知法律上确实有这样的规定。暗暗感叹的同时,他突然想起自己报名的时候,发现店主的朋友圈里刻着自己的私章。经其律师朋友证实确实违法,并向成都市某区文化和旅游局投诉。
某区文化和旅游局联系成都某旅行社,要求其解决与王先生的纠纷,否则将受到私刻公章的处罚。
成都A旅行社联系B店,要求其处理与王先生的纠纷,否则将通过内部手段进行处罚。
B店辩称其从未使用过财务印章进行商业交易。 B店该如何处理?
2. 法律分析
1、私刻公章是否违法?
当然,私刻公章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或者其他组织印章的……”
因此,私刻印章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既然是违法行为,就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一般司法实践中,认为私刻三枚以上印章就可能构成犯罪。
2、某区文化和旅游局是否可以私刻公章实施行政处罚?
不可以,某个地区的文化旅游部门没有权力进行处罚。并非所有行政部门都可以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我国近年来大力开展的启动“强权清单”专项行动。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范围内对“权限清单”范围内的事项行使职权。也就是说,对于“私刻公章”的违法行为,旅游主管部门没有处罚的权力,因此也没有办法对此事进行处罚。
3、如果某区文旅局没有处罚权,对于违法行为是否也束手无策?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部门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多个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某区文化和旅游局认为该行为违法或者违法,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4、B店的行为是否违法?
B店表示,该公章是工商登记时工商局工作人员推荐的公章,并非通过非法渠道获得,刻制后也没有进行任何商业交易。
如果私刻B店的公章,无疑是违法的。但其印章并非私刻,而是从工商局合法渠道获得,且获得公章后并未进行商业交易,因此很难简单地将这种行为定性为行政违法行为。
5、A旅行社因B店违反统一财务规定而对其进行罚款是否合法?
旅行社援引我国《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应当加强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人员、财务、招揽、接待制度规范,实行服务网点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揽、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旅行社总部对门店进行统一的财务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仅可以约束门店相关经营行为,还可以促进总部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充分发挥总部在资金、投融资、分销等方面的宏观调控功能。
但仅凭该规定处以罚款并无法律依据。首先,旅行社总部作为商业主体,没有罚款的权力;其次,该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罚条款,即没有配套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总部在设立分支机构时需要明确上述方面的,可以在《目标责任管理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中明确相应方面,并可以约定违约金或扣除保证金。约束分支的相应行为。
6、出现旅游投诉及违规行为,总部或门店的行政处罚由谁负责?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由分行管理的物业承担。不足的,由法人承担。
也就是说,从民事角度来看,门店的民事责任应该由总部承担。但通常旅行社总部会与分店、门店签订《目标责任管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民事责任承担者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以避免总部在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非独立会计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请示的批复》规定:法人设立的不能承担独立责任的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法主体认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各类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承担独立责任的分支机构均为经济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的,由其所属的企业法人承担。
也就是说,无论店铺是否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对于店铺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行政处罚,都可以作为单独主体承担行政处罚。 。
7、旅行社总部以内部罚款为由强制分公司解决纠纷是否合理?
一般来说,旅行社总部和分公司应该是同一战线。分支机构利用总部的品牌、影响力、行业声誉等吸引客户;总部借助分支机构开展实际经营,拓展业务范围,完善整体战略业务布局。 。
但事实上,当旅行社总部遇到纠纷和投诉时,都会以书面文件要求各分公司迅速解决,平息公众投诉,防止品牌声誉受损。这种一刀切做法的结果往往是分行忍气吞声,亏本退还游客的理赔费用。
就整个旅行社行业而言,长期以来,由于旅游业的野蛮增长,旅行社长期处于强势一方。因此,旅游主管部门对游客保护的适当倾斜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如今,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旅行社经营管理提出了更加规范的要求,游客的维权意识也日益增强。如果仍沿用过去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对旅行社行业极为不利。因此,建议旅行社总部和分社在面对旅游投诉和纠纷时,应达成共识并统一对外沟通,对游客的实际过失和失误给予相应赔偿;他们应该态度坚定,共同应对游客的过度维权行为。这将消除这种不良趋势,有利于整个旅游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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