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旅规[2020]6号
各区、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现将《江苏省社会艺术等级考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落实。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 年 11 月 16 日
江苏省社会艺术等级考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艺术等级考试(以下简称艺术考试)的管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社会艺术教育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艺术教育需求。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社会艺术等级考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及社会艺术等级考试相关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艺术考试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二条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社会艺术等级考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全省艺术等级考试的规划、审批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文化和旅游部艺术考试管理规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艺考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三)审批江苏省法人艺术评级机构;
(四)审核江苏省艺术考试机构法人新增专业和考试员资格;
(五)指导、监督全省艺术考试活动;
(六)对艺术考试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七)定期对江苏省法人等级考试机构进行评估;
(八)组织开展艺术等级考试机构主办单位的等级评定工作;
(九)组织社会艺术水平考试成绩表演。
第三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艺术考试管理规定;
(二)对本地区艺考主办机构和艺考活动进行监督;
(三)承办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市、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本地区艺术品评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艺术考试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具备开展艺术评级活动条件的单位,应当向法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设立艺术评级机构。
第六条 艺术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艺术鉴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艺术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机制。
第七条 艺术鉴定机构应当设立常设工作机构。常设工作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等级事务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和专职人员。
第八条 艺术评级机构应当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内部行政管理、主办单位管理、审查员管理、考试服务流程管理、安全管理、收费和财务管理等。
第九条 艺术评级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控制承办单位和考点数量,建立健全承办单位调整和退出机制,对承办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艺术评级机构应当组织承办单位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承办单位等级评定,并与评定合格以上的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包括等级考试活动的分工、资金管理、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艺术评级机构应当向文化和旅游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督服务平台、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承办单位基本信息和承办协议。
第十二条 艺术评级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登记管理要求》、《专业分级要求》、《考试服务流程要求》、《考点、考场设置和环境要求》等国家标准组织评级活动,面向社会艺术水平考试。
第十三条 艺术评级机构应当按照艺术评级在线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在线评级活动。
第十四条 艺术考级机构进行专业考试时应当使用本机构编制、正式出版的考级教材。
第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进行专业考试。各考场当日可参加考试的人数上限为:音乐80人、舞蹈380人、戏剧(朗诵)90人、歌剧60人、舞蹈50人。民间艺术。
第十六条 在江苏省开展艺术评级活动的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四章 主办单位的资格和职责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从事与艺术考试专业相关的艺术教育、艺术演出、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业务;
(三)具备开展艺术评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考场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消防法规等相关要求;
(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的职责:
(一)按照艺术考试机构的要求,做好艺术考试活动的宣传和考场的安排。每次考试前20天,应向艺术考级机构报告备考时间、考级项目、考场地点、参加考试人数等;
(二)在考场外公开张贴安全应急预案和考场分布图,公示艺术考试机构宣传册、考官和工作人员相关信息,杜绝虚假宣传;
(三)考场应安装监控设备,记录全过程,视频资料(含在线考试)保留一年备查;
(四)与艺术评估机构合作,提供艺术评估培训、考后演出、学术研讨会和公益活动等。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以艺术评级机构的名义组织艺术评级活动,不得超出范围开展艺术评级活动。
第五章 审查员管理及职责
第二十条 审查员条件
(一)具有7年以上专业艺术学习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艺术或艺术教育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表演、艺术理论研究或艺术教育工作经验;
(3)具有良好的演示、教学指导和鉴赏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第二十一条 审查员管理
(一)等级考试机构所在单位的主考人员应当占主考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审查员由所属艺术审查机构选派,优先考虑本单位审查员进行审查。审查员专业应与审查并纳入数据库的专业一致。严禁使用非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三)同一考场内至少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
考试机构举办美术类专业艺术考试,只能派监考人员到考场。
第二十二条 审查员的职责
(一)考试人员进行考试时必须佩戴考试人员身份证,衣着整洁,言谈举止得体;
(二)考官应当公正、公平地进行考试,评价每位考生的艺术水平并提供书面指导;
(三)与考生有亲属、师生关系等可能影响考试公平性的考官应积极回避。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检查结果经核实属实无效。
第六章 等级考试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试监督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要加强对艺考活动的监管,在考试集中的寒暑假期间加大监管力度。推动所有符合条件的社会艺术等级考试机构、承办单位和考试点纳入江苏智慧文旅平台,实施动态监管,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艺术等级考试活动常态化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艺术等级考试自愿监督志愿者的作用,对艺术等级考试实行全过程监督。考试活动;
(三)市、县(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社会艺术等级考试管理办法》,加强对艺术考试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文化和旅游部;
(四)艺术品评级机构应当成立评级检查组,对艺术品评级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各开展社会艺术等级考试活动的机构、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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