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旅游APP上购买了意外保险,然后爬野山,不小心摔倒身亡,事故发生后被拒绝赔偿。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6月,王某通过某旅游网站购买了高风险户外运动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意外身故、伤残,总保额52.5万。
购买保险后,王某等7人前往四川省汶川县卧龙镇雪池非法徒步。王某在翻越雪塘关时不慎摔倒,后被发现死亡。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王某等7人明确知道穿越地点为国家级保护区,禁止一切徒步等活动。
2021年3月,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刁某等三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对于被保险人故意危险性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危险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进入国家或地方政府命令或地区禁止的路线等。”
二、争议焦点及判断依据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
关于争议焦点一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援引的保单拒绝赔偿的内容虽然没有出现在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但在某些情况下具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法律后果,这是一个豁免条款。
另外,本条所说的“违反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命令禁止的路线或者区域”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禁止的。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保险公司用于证明其已履行出示义务的投保流程是在本案诉讼中形成的,并非对王某当时投保流程的追溯。同时,上述免责理由与涉案保险保单中的其他备注一并列出。没有任何文字、符号、字体或者其他明显标志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使投保人能够将豁免与其他内容区分开来。因此,保险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提醒王某免责事项,刁某等三人有权主张免责事项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关于第二点争议点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涉案保险条款交付给投保人,也无法证明其已将涉案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第(三)项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因此,刁某也有权主张该条款并未成为合同内容,该条款中提及的行为与王某某的行为不一致。保险公司无权据此拒绝赔偿。
综上,本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刁某等人支付全额保险费52.5万元。
典型含义及相关提示
本案中,被保险人逃避监管、故意进入限制区域、违反规定的行为,虽然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负面评价,但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依法可以免责的事项,保险公司仍应遵守规定。履行保险法规定的相应义务。
本案的发生反映了保险公司互联网承保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传统纸质投保材料转变为电子保险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保险内容的约定只能体现在互联网投保单、电子保单和电子保险条款中。大量进入诉讼的保险纠纷案件反映了投保流程中的违规行为,包括:未解释免责事项、未交付保险条款等。就本案而言,虽然有保险公司加粗黑化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条款已交付给投保人;且对保险单内容不承担保险责任。对豁免了解不够,未提醒投保人引用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
在诉讼中,判断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或者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时,大多数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实际投保流程的记录,只能提供事后论证视频寻求支持,导致证据和责任被削弱。不良后果就如本案一样。虽然有保险公司提供了投保过程的视频,证明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已获知保单内的事项,但所提供的视频是在诉讼过程中制作的,无法反映当时的情况保险申请的内容。因此,无法提供证据。结果。
因此,建议保险公司在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时改进以下事项:
一是完善互联网保险流程和数据存储机制,包括完善互联网保险流程设计,严格履行互联网保险流程中的条款交付和相应提醒义务,同时加强数据的建立和完善存储机制,提高证据保存意识,记录和存储投保人在互联网投保过程中、向投保人交付保单和保险条款等过程中的操作痕迹。
二是增加免责事项的提醒和明确说明,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是建议保险公司提高对免责条款的认识,注重对散布在保单或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解释;其次,建议保险公司关注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作为免责条款。对于提醒义务,此类条款必须严格按照保险法规定的方式进行提醒。不得以保单中是否包含相关条款作为履行提醒义务的标准。第三,对于通过定义条款限制索赔范围来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建议保险人应向消费者提示并明确说明该内容,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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