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天眼问政”栏目接到网友反映,位于贵阳市南明区中坝幸福小区C区12栋,有人曾多次故意在电梯内倾倒大量生活垃圾,导致楼栋两部电梯均无法正常运行。今日又将垃圾倒满电梯,行为恶劣,对楼栋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希望相关职能部门及媒体能够及时关注。
网友供图
当日12时许,针对网友反映,记者来到该小区进行走访了解。中坝幸福小区C区12栋内两部电梯均已恢复正常运行,电梯内干净整洁,倒满的垃圾已经得到处理。
中坝幸福小区C区12栋内两部电梯均已恢复正常运行
“太恼火了,这已经是第六次把垃圾倒在电梯里了,搞得电梯里味道难闻恶心得很。我们电梯都用不了。”乘坐电梯回家的居民说,“不知道为什么屡次干出这种事情,具体原因可能居委会和物业比较清楚。”
随后,记者来到中坝幸福小区服务中心进行咨询了解。物业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天上午事情刚发生时,我们就第一时间过去把垃圾处理了。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也只能进行清理,保证居民的日常出行不受到影响,其他也没办法做什么。如果你们需要详细了解,得去居委会咨询。”
工作人员对电梯进行清理
针对该事件的起因,记者一行前往贵阳市南明区中曹司街道中坝幸福小区第三社区居委会进行了解。
“这次倾倒垃圾是C12栋一楼居民做的,事情起因也比较简单,因为他家居住在一楼,有一小块的区域可以作为平台使用,这个平台只能从他家进入,所以平台的卫生环境平时都由他一人打扫。但长期有楼上住户往平台区域扔卫生纸、烟头等垃圾,让他很苦恼。”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事件发生后,居委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进行了思想劝导。
居委会工作人员对涉事居民进行思想劝导
“这位居民身体健康状况不太好,性格也比较偏激,虽然屡次干出这样影响不好的事情,但也要理解,行为过激也是出于无奈。”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补充道,该居民因长期受到高空抛物的影响,曾多次向居委会投诉,居委会也曾多次配合处理相关情况,针对高空抛物对楼栋住户作宣传劝导,并联合公安部门作高空抛物的普法宣传。
此外,居委会还安排物业公司在平台区域增设两个针对高空抛物的摄像头,但因都是类似于卫生纸、烟头等细小物件,监控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未能从根源上找到抛物的住户并解决问题。
“这一次事件发生,因为有住户丢卫生纸团到平台,被他饲养的狗狗吃了。他观察怀疑是用于清理个人卫生的纸被人故意扔的,所以非常生气,从而做出过激的行为。长期的丢垃圾到平台已经对他精神上造成了折磨,现在他只要看到平台有垃圾,哪怕一颗小纸团,胸口就有一股气牵扯着。”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说,目前居委会将继续对当事人进行思想劝导,针对当事人长期的情绪积压进行情绪梳理,避免再次做出更加过激的行为。
另外,也将继续联合物业在小区对高空抛物的不良影响进行宣传劝导,并努力找寻到随意扔卫生纸、烟头的住户,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避免矛盾激化,加强对小区环境爱护的思想宣传,让大家共同守护小区的日常生活环境。
此次事件,涉事居民对电梯内倒满垃圾,影响居民日常出行的过激行为欠妥,但邻居随意丢卫生纸、烟头等垃圾到一楼的行为也不可取。
拓展阅读:高空抛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记者通过资料查询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瞿浩然 周旺泽
编辑 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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