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旅游厕所管理办法[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市旅游厕所改造建设,规范旅游厕所管理和服务,全面提高我市旅游服务质量和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市旅游厕所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厕所是指建设在本市旅游景区内、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点、乡村旅游点、旅游餐馆、旅游娱乐场所、旅游街区等旅游接待场所的厕所。主要为游客提供如厕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厕所,按照谁建、谁监的原则,接受建设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企业建设的旅游厕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和维护,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旅游厕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六条实施旅游厕所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方便游客通过互联网或手机查询厕所信息、导航厕所方向,评价厕所服务质量并提供服务反馈。
第七条加大旅游厕所建设和管理行为宣传,引导游客养成良好的如厕习惯,自觉爱护厕所设施设备。
第八条 积极鼓励人流量大、卫生环境条件好的社会经营单位、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公众免费开放厕所。
第二章 成绩评审与认定
第九条 旅游厕所及其质量等级评定按照国家标准《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分类与评定》(GB/T 18973-2016)进行,并经市旅游局审核发证。行政部门。
达到相应等级的旅游厕所将授予国家统一的旅游厕所等级标志,并每年进行评审。
第十条 旅游厕所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建成、启用的厕所或者原改建的厕所。
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旅游厕所规划建设应当围绕“数量充足、清洁无味、实用自由、管理有效”的目标,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节能环保、经济美、文化特色、人文理念”的原则。
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园林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旅游厕所专项规划,纳入《三亚市公共厕所规划》系统,并组织实施。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实行旅游厕所专项规划,合理利用厕所用地。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占用旅游厕所建设用地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旅游厕所的建设规划、建设标准、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文物、自然环境、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已有厕所建设标准的行政部门应当在执行本单位厕所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加强与旅游厕所管理和服务标准的衔接。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旅游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套旅游厕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旅游建设项目总投资。 。 第十六条 旅游厕所的建设必须兼顾实用性和美观性,并与周围环境有机融合。积极倡导科技化厕所建设和厕所管理,推广生态技术应用。
第十七条鼓励设立创新、人性化的服务项目,充分考虑特殊群体的需求,根据人流量适当增加女厕位比例。
第十八条 旅游厕所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设置标志和引导系统,标明旅游厕所的位置,方便游客使用。
旅游厕所的标志和引导系统应当保持安全、稳妥、完整、整洁,文字、图案应当规范、清晰。
第十九条 举办大型旅游、商业、文化、体育、教育等活动时,活动场地内及其附近没有厕所或者现有厕所不能满足如厕需要的,主办方应当设置临时公共厕所。鼓励使用环保型移动公厕。按标准提供清洁服务,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
第四章 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产权单位负责旅游厕所的维护和管理。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厕所,已办理交接手续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旅游厕所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和文件,制定详细的清洁维护标准,并在厕所内公示下列信息:
(一)保洁服务制度和规范;
(二)监督部门、管理负责人及监督电话;
(三)开放时间。
第二十二条 旅游厕所的维护、管理应当由专人、指定岗位、职责负责,保持旅游厕所清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旅游厕所及附属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四条 确需拆除的旅游厕所,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在拆除前15日向旅游厕所产权人(或者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划进行重建。要求不低于原规模和标准。或者弥补一下。改建、补建期间,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满足游客的卫生间需要。
规划中不需要改建、改建的旅游厕所,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在拆除前15日报旅游厕所产权人(或者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旅游厕所因设施故障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公布停运时间并及时修复。除水、电、基础设施故障外,一般应在24小时内排除故障并恢复使用。停电时间超过24小时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满足游客如厕需要。
第二十六条 公众使用旅游厕所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吐痰、槟榔汁、乱扔垃圾的;
(二)在厕所外排便的;
(三)向厕所、小便池、粪井倾倒污水、污物、垃圾的;
(四)在墙壁、设施上乱涂乱画、雕刻、张贴;
(五)损坏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六)其他影响旅游厕所正常使用的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制止。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厕所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旅游厕所双重监督管理机制。市人民政府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区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人民政府应对旅游厕所的卫生和设备、设施、服务进行日常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督促负责维护管理的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健全旅游厕所社会监督机制。旅游主管部门应邀请媒体和社会各界参与旅游厕所工作的监督和宣传,开展游客厕所满意度社会调查,并按季度在三亚旅游官方网站公布调查结果。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旅游厕所评价和奖惩机制。市旅游行政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将旅游厕所建设管理与城市创建活动、A级旅游景区、椰子级乡村旅游景区考核结合起来,通过使用市财政来体现激励原则。旅游厕所配套资金。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热线、电子邮箱地址或者网上投诉平台、微信投诉平台等信息,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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