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齐鲁壹点记者于山东省应急厅官网行政处罚公示栏了解到,青岛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市南区东海西路加油站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于10月21日收到罚单,处罚机关为市南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青岛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市南区东海西路加油站违法事实如下: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鲁青南)应急罚﹝2024﹞21号。
对此,市南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3号第1档,对其罚款0.5万元。
该加油站母公司为青岛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青岛壳牌石油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蔡甬宁,蔡甬宁同时为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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