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大同市同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
〔2024〕99号
大同市同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省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其采取了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现该企业已完成整改,通过省局第二检查分局现场复查,决定解除暂停销售风险控制措施。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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