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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澳一小区部分区域被用于停放旅游租车,安全隐患引住户担忧

执行摘要

近日,李先生报道说,他在南澳买了房子。今年6月,他发现小区部分区域被用来停放“旅游租赁车”。他认为这些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希望有关方面介入。处理。这是怎么回事?

李先生举报的“旅游租赁车”停在南澳社区3号楼附近。现场有10多辆电动车,中间有一张桌子,上面写着“包车、拼车、进出岛电动摩托车、按小时、按天出租”等字样。诸如“租”之类的词。

这个问题是今年6月份发现的。这些两轮电动出租车在这里出租。主要放置在小区楼下。有时约有四十、五十个,主要用于出租。

- 先生。李

李先生表示,这些“旅游租赁车”直接停在小区楼下,存在相当大的安全隐患,很多居民并不认同这种做法。

我们担心电动汽车无法控制的自燃和爆炸。如果引入这么多,风险就更大了。另一个问题是停车。当他们没有足够的人手时,他们可能无法管理得这么好。

- 先生。李

这些电动汽车给我们的日常安全和出入境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如果爆炸,谁来承担责任?

——居民

这些“旅游租车”为何停在小区3号楼附近?记者还跟随李先生来到了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将李先生等人提出的问题向相关负责人反映。

他租了场地,停放了电动车。他向我们和物业管理公司租了场地。当时我听他说,合同签了之后,我们会把业主提出的问题向上级汇报,我们也已经这么做了。

——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对此,有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在日常生活中,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社区公共建筑和共享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公司将业主共有的面积出租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停车位或者使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对于经营活动,应征税。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将业主共有的区域出租经营的,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并不侵犯业主的权利。但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将业主共有的区域出租出去,此时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出租业主共有区域所产生的收入,扣除物业公司的合理运营成本后,剩余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这笔收入应当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公司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广东穗江(汕头)律师事务所主任 赵阳

法律专家还建议,如果物业公司擅自出租业主共有的面积,且没有设立业主委员会,直接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消除妨碍、恢复正常秩序。原来的状态,确认处分无效,或者赔偿。损失。

业主发现物业公司擅自出租业主共有的面积,损害其自身权益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另一方面,相关信息应及时反馈给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广东穗江(汕头)律师事务所主任 赵阳

李先生等人希望有关方面能够介入,为小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我希望他能退出。作为业主,这就是我们的要求。

- 先生。李

希望有关部门介入,公司重视,引起重视,尽量把这些东西去掉,把这个网站还给我们业主。

——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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