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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壤墒情监测网

全国土壤墒情监测网是由中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设立的一个监测系统,旨在全面了解我国不同地区土壤的含水量情况,为农业生产、水资源管理、土地利用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

土壤墒情是指土壤中的含水量和水分分布情况。土壤墒情对于植物生长、土地利用、水资源管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立一个全国范围的土壤墒情监测网对于我国的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土壤墒情监测网通过在全国各地设立监测站点,采集土壤墒情数据,并通过网络传输和数据处理,形成全国土壤墒情监测网络。监测网可以实时监测土壤墒情的变化情况,并提供数据支持给相关部门和科研机构。

通过全国土壤墒情监测网,我们可以及时了解不同地区土壤的含水量情况,为农业生产提供及时的决策支持。比如,在干旱地区可以及时调整灌溉计划,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可以合理分配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此外,全国土壤墒情监测网还可以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提供科学依据。通过监测土壤墒情,可以更好地了解土地的适宜利用方式,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全国土壤墒情监测网的建立对于我国的农业生产、水资源管理、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监测土壤墒情,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希望全国土壤墒情监测网能够不断完善,为我国的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含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审信息查询)

http://soilcredit.mee.gov.cn/#/XYJL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的信用记录管理,增强从业单位和个人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解读: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出台有哪些背景和意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
《办法》的出台,将为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的信用记录管理提供依据,有利于增强从业单位和个人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的记录、公开、应用等管理活动。
《办法》将从业单位的类别划分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工程监理、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等。其中,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将风险管控、修复进一步细分为方案编制、施工;二是考虑到工程监理、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属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重要环节,其工作质量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实施和效果有着重大影响,将工程监理、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机构突出列为一类重要的从业主体。
《办法》将从业个人限定为从业单位中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土壤法》重点针对从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确了法律责任。
问:纳入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包括哪些?
答:《办法》规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由基本情况信息、业绩情况信息和相关报告评审信息、行政处罚情况信息、虚假业绩信息举报核实情况等5类目录构成。
基本情况信息是指能够确认、区分从业单位和个人身份的信息。
业绩信息中,主要根据业主单位关心的事项设计,包括:项目合同约定完成期限及实际完成期限,涉及时间成本,即能否按项目合同约定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地块面积,涉及经济成本;业主单位,以利于向其咨询从业单位的服务质量;地块上原经营活动所属行业类别,以方便查询与自身地块上经营活动相类似污染地块的从业单位信息。从业个人相关业绩信息还包括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况,以利于明确责任和依法追究责任。
报告评审信息,是指负责组织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和个人每次提交的相关报告,组织评审后,报告是否通过情况。体现从业单位的水平以及能否依法依规提供服务。从业水平低、报告评审通过率低的从业单位,在市场上将面临淘汰的压力。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地方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壤法》等法律法规,对从业单位和个人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文书的情况。
虚假业绩信息举报核实情况是指有关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虚假业绩信息举报材料核查属实的,在信用记录系统中对相关从业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行为予以记录的情况。目的是督促从业单位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问:《办法》在信息公开、隐私保护和信用修复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为发挥信用信息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市场选择业绩好、遵纪守法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参考现行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公示的做法,《办法》规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从业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业绩情况信息、报告评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虚假业绩信息举报核实情况;同时,为保护有关隐私,规定涉及身份证号码信息时,只显示身份证号码前六位和后四位。
《办法》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的,有关信息不予公开。
《办法》要求从业单位和个人在信用记录系统中提交承诺书,声明同意公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记录系统中的基本情况信息和业绩情况信息。有关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按照信用修复活动的要求,有关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开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问:《办法》记录的有关信息怎么使用?
答:《办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信用记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办法》鼓励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业主单位登录信用记录系统,查询执业情况,选择合适的从业单位和个人。鼓励在招标文件中将从业单位在信用记录系统是否存在信用记录,评审一次性通过率等纳入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评标标准。
 
关于启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的公告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环土壤〔2021〕53号,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我部已建设完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系统)。信用记录系统于2021年9月1日启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系统网址

互联网网址为http://soilcredit.mee.gov.cn。

二、系统访问

(一)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通过“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访问信用记录系统,访问路径为“首页-信用记录系统”。

(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和社会公众

通过互联网网址访问信用记录系统。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住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分配信用记录系统账号。

三、系统使用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从业单位按照《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信用记录系统中记录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信息。

社会公众可通过信用记录系统查询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信息。

操作手册已上传至系统首页。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以及反馈系统功能完善与建设等意见和建议,请联系系统管理员。

系统管理员联系方式:

(010)64197861/84757910(综合协调)

(010)84915202(技术管理)

(010)84913912(技术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8月26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8月27日印发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在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专家指导下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第42号令《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依照公开、高效、便利原则,竭诚为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效果评估等阶段的网络公示服务。公示平台是社会公众了解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行使环境监督的有效渠道。

公示平台建立了以位置坐标大数据为基础的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效果评估等阶段的公示系统。公示平台微信公众号更可实时查询了解周边地区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以便公众更好地查阅、参与、监督各建设项目环保工作。标准法规板块旨在分享土壤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分享板块旨在促进环保专业技术交流,为业内人士提供一个专业、互动、分享的信息平台。政策时讯板块旨在分享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相关的时事要闻。
 
土壤信息服务平台

土壤是地球表层最活跃的物质循环和能量交换场所,是农业生产和人类活动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具有持续支撑农产品安全生产、维持生态环境质量和保障动植物及人类健康等方面的功能。我国地理跨度大,土壤类型丰富,利用方式多样,开发历史悠久,成为国际上不可多得的土壤大博物馆。对于世界人口第一的我国来说,土壤资源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土壤是我国农业的命脉,承载了中华文明延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不仅提供人们生活所需的农业产品,更是文明的载体,赋存了文化内涵。因此,土壤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共享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壤压力与日俱增,我国耕地复种指数高达国际均值的2.3倍,而我国土壤质量总体低下,障碍因素多,盐碱、酸瘠、板粘、砂性等严重影响农业生产。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重金属、农药、农膜等有害物质积累导致耕地土壤健康状况恶化,制约了农产品的清洁生产,同时过度施用农药和化肥,对地表和地下水体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全面获取和管理我国土壤资源信息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虽然我国传统上对于土壤信息重视不够,数据积累基础较差,相比于发达国家,土壤信息学发展比较迟缓,然而,在土壤学研究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在长期的研究和生产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数据,而现代信息技术使得这些海量土壤数据的储存、管理和传播成为可能。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一直重视土壤数据资源积累及共享利用,2009年CERN土壤分中心在院信息化专项科学数据库建设项目的经费和技术支持下,开始了“中国土壤数据库”的建设。2013年又得到院重点数据库项目支持,建成了较为完整的土壤数据资源体系,整合的土壤数据涵盖土壤资源、土壤肥力、土壤环境、土壤生物等土壤学主要学科分支,并建设了功能齐全的数据平台,通过数据库门户提供土壤数据的在线浏览和离线申请服务。

2015年土壤所在中国土壤数据库工作基础上,成立“土壤科学数据中心”,作为学科中心加入科技部基础条件平台—地球系统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平台。中心的成立提升了土壤数据资源的规范化程度,增强了土壤数据线上服务能力,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土壤数据的服务量和影响力。越来越多的实践表明,农业、环境、资源和生态问题的分析和解决都需要基础土壤信息的支撑。

2016年起土壤科学数据中心在所“一三五”计划重点培育项目“国家土壤资源清单及决策支持服务”、“土壤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及“中国土壤特色数据库建设”等项目的经费支持下,开始设计并构建“国家土壤信息服务平台”,以期在丰富土壤数据资源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土壤数据空间可视化分析水平、对决策模型的支撑能力和用户获取数据资源的便利性。目前平台已实现空间数据可视化、私有数据管理、插值制图等功能,并完成“国家土壤信息”APP方便用户野外获取土壤信息,随着平台数据资源及功能的不断丰富和完善,期望将其建设成为我国土壤应用领域的重要公共支撑平台。

 

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是一种可以帮助监测土壤,并共享信息的系统。它被设计用来评估土壤环境的状况,以便更好地保护土地,维持可持续发展。该系统可以实时分析土壤的化学特性,检测土壤中的污染物,并监测土壤的生物多样性。


该系统通过连接监测仪器,用户端,数据分析系统和范围覆盖着全国的分布式的网络环境,为全国土壤环境的检测,监测,评估,预测和维护提供多种可靠的数据来源和信息服务。该系统还可以帮助用户识别和解决土壤污染问题,为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企业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

另外,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利用国家和本地的GIS数据系统,监测土壤侵蚀,空气污染,水污染,植物生长等多个测量参数,有效的收集,管理,存储和共享土壤资源数据,促进土地管理者的增强应用。它还可以通过统一的系统,统一地汇聚各类地理信息,并将其保存在一个数据库中方便快捷的访问。

通过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我们可以获得大量有关土壤环境的有用数据,以便更好地解决不同类型的土地质量问题,保护土壤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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